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16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1907號),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五萬七千七百九十四元,應繳裁判費六千零六十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五千零六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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