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良 則被告 鮑良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瑞隆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