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陳江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皇銘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原告僅繳納1,660元,尚欠25,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