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黃桂完 被告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1,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