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健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
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復經員警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緝數個月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前後多次更改陳報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再者,被告經本院命其提出合適之保證金或陳報得責付之人,被告均未能提出,顯見無提他適合之替代手段,得以擔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問、處罰,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8日開始予以處分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3年1月21日甲○惠金103執助50字第1824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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