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請人 簡秀滿 相對人 林麗珠 (即 施家勇 之繼承人)
施語柔 (即施家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存字一一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88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1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200,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林麗珠、施語柔之被繼承人施家勇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家勇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家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68號受理後,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家勇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訴訟上和解,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家勇同意於聲請人撤回假扣押案件後,即同意聲請人領回因上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貳拾萬元在案。嗣後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家勇於102年12月22日死亡,相對人林麗珠、施語柔為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本件受擔保利益人之地位及相關權利義務,聲請人已於102年12月26日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裁定、撤回執行狀、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繼承系統表(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家勇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林麗珠、施語柔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88號、100年度存字第113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6號、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103年度核字第1140號、103年度司繼字第10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68號、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事件103年刑調字第110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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