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 林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士傑 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新臺幣5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