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代理人 林琬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40,500元│AI0000000│100年1月5日│││司彭雲慶│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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