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乙000000
00000000、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