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庚○○原告申○○原告丑○○原告卯○○原告甲○○○原告寅○○原告午○○原告酉○○原告巳○○原告乙○○原告壬○○原告未○○原告辛○○原告子○○原告癸○○原告辰○○原告戊○○前列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己○○、丁○○、丙○○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