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相對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1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4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0年度司聲字第249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6,500元│聲請人繳納。│├───┼─────────┼────────────┼────────┤│二│裁判費用│9,750元│聲請人繳納。│├───┴─────────┼────────────┼────────┤│總計│1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