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6848號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聲請人所列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非屬本案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上開判決結果,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計新台幣13,672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