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 告 巫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方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 告 巫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