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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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江選任辯護人黃曉薇律師被告潘鳳嬌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蔡天文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被告 蔡文太
吳康進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蔡天文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更正為「蔡天文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