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周郭秀 嫌送達代收人 曾慶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建明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
103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