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87號上訴人 陳鵬宇 被上訴人 郭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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