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俊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思潔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財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加計非財產上請求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為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