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原告國勝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標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民事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法院書記官張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