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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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國勝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標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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