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楊祖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寶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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