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中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5年8月18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532892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中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11日14時5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旁防火巷。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吸食用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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