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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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50號
被 告 陳冠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佩璇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