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89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張嘉珊
被 告 鄭雅慧
謝旻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