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0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鄭楊晨
法定代理人  鄭志豊
       楊明賢   同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風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5年8月1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533132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楊晨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於臺北市
○○區○○○路○○○號(雅莊汽車旅館),因移送機關接獲
報案稱前揭時、地有打架糾紛事件,前往查處時,發現被移
送人持有短刀1把等情,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該項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移送意旨所指被移送人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係於105年5月26日成立,惟移送機
關迄105年8月22日始移送本院,有本庭收狀戳在卷可稽,顯
逾上開規定所定2個月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本件不得處
罰,爰裁定前開被移送人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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