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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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0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三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汪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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