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聲請人 黃東明 關係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黃玉霞 被繼承人 黃金龍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黃玉霞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長男,同為繼承人之次女黃玉霞,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效力所及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查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黃東明為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長男,為繼承人之一,被繼承人黃金龍之次女黃玉霞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101年度司繼1504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司繼1504號卷宗,核閱無訛。因聲請人黃東明亦為陳報遺產清冊效力所及之人,有瞭解被繼承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惟陳報人黃玉霞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有關年籍等個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