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偉具保人陳楒堬原名陳宜靜.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楒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楒堬因被告陳世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份、保證金收據1份、送達證書2份、拘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