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盧張琴
羅張鸞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河 被告 張錄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以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之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㈠新北市○○區○○○○段龜子山小段254、257、258、
270、270-1地號土地:2,2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33+102+4015+6184+276)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11,891,000元㈡新北市○○區○○○○段龜子山小段270-2地號土地:
5,1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004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2,560,200元㈢合計:11,891,000元+2,560,200元=14,451,2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511,244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計:14,451,200元+511,244元=14,962,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