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指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屬實。且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編號一、三所示2罪,本院係最後事實審法院。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此2罪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至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二部分亦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公共危險案件之犯罪日期分別為98年7月24日、98年8月19日,該犯罪行為顯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公共危險案件確定日期即98年7月16日之後,此有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67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速偵字第36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附卷可參。基此,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案件,自無從與附表編號一、三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二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7月24日│民國98年5月22日│民國98年8月1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速偵│檢察署98年度速偵│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5156號│字第3646號│字第571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實││2417號│1670號│2729號││審├──┼────────┼────────┼────────┤││判決│98年8月31日│98年6月16日│98年9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判││2417號│1670號│2729號││決├──┼────────┼────────┼────────┤││判決│98年10月5日│98年7月16日(聲│98年12月18日│││確定││請書誤繕為98年10││││日期││月23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