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含殘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上不可完全析離之夾鏈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七一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判處不受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品,爰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被告甲○○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判處不受理及無罪確定,有本院判決書一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粉末一包,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一二公克,含殘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上不可完全析離之夾鏈袋一只),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九一三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