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八九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解家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