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4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吳永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4619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18元,該裁定已於94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