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李采玲 被告 彭星淦
林佑 張晉弘 (原名 張洛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星淦、林佑、張晉弘被訴詐騙原告李采玲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