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志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志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志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確定,繼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
6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102年8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
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184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401018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