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竇毅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竇毅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竇毅丞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5次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8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同年間另因5次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5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8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揭案件,繼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其於101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210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401021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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