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甲○○、丑○○○、丁○○、己○○、庚○○、戊○○、丙○○、辛○○○、乙○○、子○○、 李方村 、癸○○因9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27,907,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6,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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