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萬億開發建設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按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以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請具狀更正本件所請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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