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6號原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裕堯訴訟代理人李俊彥檢察官複代理人張益昌檢察官
沈珮芸潘鈺柔被告甲○訴訟代理人李青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乙、實體方面第五大段倒數第二行(即第十二頁第一行)關於「謝藏伍亦將增為191票」記載,應更正為「謝藏伍亦將增為192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蘇正賢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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