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康裕成 律師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2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5月
2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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