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蔡立慷 被告 邱智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郭瓊徽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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