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郭華明 相對人 黃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第97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苗栗縣○○市○○里0鄰○○○0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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