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木選任辯護人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方耀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暫時解除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水木自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暫准解除限制住居、限制出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經諭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為前往台灣地區台北市出席其子於101年5月20日之結婚典禮,聲請准許自101年5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暫時解除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等處分,並提出結婚喜帖證為證。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之喜帖為證,而上述情形雖非前揭處分原因之消滅事由,然為父參與子女結婚儀式,基於社會人倫常情,並斟酌本件審判程序之保全必要,爰暫准解除聲請人之限制住居及出海。另認聲請人尚無離開中華民國境內之必要,仍有必要繼續限制出境,此部分不予許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王鴻均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