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644號
原 告 范梅德
訴訟代理人 范仁俊
張貴琴
被 告 沈一明
訴訟代理人 陳桓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83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83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下
稱系爭房屋),因系爭房屋隔壁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號房屋於民國105年1月1日凌晨四時許發生火災
,延燒至系爭房屋,導致系爭房屋受損,被告事後僅以水
塔與騎樓油漆草率施作,導致水塔厚薄不一,光澤不均,
且騎樓油漆刷紋不一,深淺不均,毫無品質,原告因此產
生之損害賠償,茲分述如下:
1、水管及電路系統修繕新臺幣(下同)27,300元:火災造成
高溫受熱及導熱效應,產生 戴奧辛 氣體毒素,且壁面角浪
板免顯高溫受熱足以造成變形之狀態下,且牆面高處受燒
燻黑,並與管路相鄰,據此推定其管線材質亦會熔出戴奧
辛毒素,進而材料本質受影響,降低使用壽命。
2、水塔與鐵皮重建108,340元:水塔受可燃性煙燻高溫氣體
下,產生戴奧辛氣體毒素滲入,進而影響材料本質,且被
告自願要求整理水塔外部,結果導致水塔厚薄不一、光澤
不均,且水塔內部並無正式清洗;依照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之現場照片記載「4樓儲藏室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以南
側較嚴重,南、北兩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燻黑,南側
局部變形...」等語,其「牆面高處受燒燻黑」與「屋頂
PU」兩者位置相鄰,且原告提出之照片亦可證屋頂PU燻黑
狀況,嗣後被告多次未經原告同意,自行攀越四樓鐵皮浪
板任意施作,而擅自清洗屋頂PU情況,顯然無法徹底洗淨
,被告曾以大量洗劑反覆刷洗,使PU材料產生龜裂現象,
且污水會影響至二、三樓層受潮之間接損失,故應予賠償
。
3、煙燻黑垢清潔費用32,000元:被告擅自前往騎樓天花板油
漆,並於尚無徹底洗淨之情況下,草率上漆,目前已逐漸
開始脫漆中,另有騎樓前端帆布上方及兩側角鐵未予洗淨
及上漆。
4、外部油漆及內部粉刷57,500元:被告並無恢復原狀,確實
有煙燻黑垢之情形,故應予賠償。
5、家用物品不堪使用36,000元:家用物品均受戴奧辛可燃性
氣體滲透,清洗效果有限。
6、房租費用:以系爭房屋正常狀況而言,可擁有月租20,000
元之價值,系爭房屋因非角間及防火巷有彎角處等地勢容
易囤積煙燻戴奧辛臭味,原告在此環境生活下,長期吸入
戴奧辛氣體,嚴重影響身體健康,故請求自火災發生日即
105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終結止,每月20,000元之租金。
7、天花板更換工程81,800元:原告提出照片證明天花板表面
附著灰濛外觀,此為戴奧辛懸浮微粒滲入,基於天花板結
構而言,不能以濕式清洗,否則會受潮腐化,若採擦拭清
理,亦無法達到清理效果,嗣後被告任意施作四樓鐵皮浪
板,其清洗污水流至二、三樓,致使天花板污損,又被告
鑽牆打磚範圍過大,導致兩戶相鄰牆壁結構受影響,上開
污水亦由牆壁裂縫滲入,使天花板污損再度擴大。
8、冷氣拆洗清潔費用3,200元:火災產生可燃性戴奧辛氣體
毒素,懸浮微粒瀰漫於空氣中,推定房間、客廳之冷氣濾
空系統亦需拆洗。
9、家用搬運必需品之搬運費用33,000元:原告有至外地租房
所需,故相關日用必需品搬遷到租屋處。
10、室內網路費用830元:系爭房屋遭煙燻黑垢髒亂不堪情形
,及瀰漫戴奧辛氣體毒素,無法就此種環境下使用自家電
腦,故被告應賠償仍於契約期間即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
3月28日止之網路費用。
11、補習教材費用無法就地開通使用7,380元:原告無法就此
種環境下使用自家電腦,進而不能將教材搭配電腦連同網
路開通併用,影響個人準備考試讀書進度。
12、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9萬元。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並非於被告住院期間請求賠償費用,而是被告給付予
訴外人即原告配偶張貴琴(下稱張貴琴),而維修鐵捲門
片3,500元,係被告姐姐直接向其選定之鐵捲門老闆聯繫
,而非原告選定,原告並無要求被告前去施作,原告均以
交付專業處理,被告曾自願至四樓整理水塔等,結果導致
水塔厚薄不一,光澤不均,即告知被告勿再施作。被告仍
自行前往騎樓及攀越四樓鐵皮浪板等任意施作,被告顯為
私闖民宅、湮滅證據,而破壞第一現場。另被告擅自施作
辦法,係採取聘用工讀生及被告自身進行,並非以坊間專
業工程公司承包,致使施作毫無品質。
2、被告回復原狀之動作,已破壞現場,而鑑定單位採初勘現
場為主鑑定,且鑑定報告書並無遵照還原觀點比對內容,
進而影響鑑定分析結論。「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是以行政立場拍攝蒐證,所以事發當日照片有
些部分並無拍攝,包含騎樓所受煙燻黑垢之照片,因受被
告破壞第一現場騎樓原貌,故現場初勘已與事發當時之外
觀不相符,顯然鑑定報告書並無還原將該資料列入比對,
此製作報告書方式會全面影響系爭房屋所受損害程度是否
達無法出租之程度之判定結論。
3、鑑定檢測結果有列入蚊帳確實含有不可忽略之戴奧辛成份
,係因煙燻而附著在標的建物之牆上,及受到間接影響所
造成之燻黑,上述之「煙燻」、「燻黑」用詞必定與煙燻
黑垢有關,其鑑定報告書卻將室內及廁所地板判定是灰塵
、細沙,顯然鑑定報告書內容前後矛盾,該室內及廁所地
板應為煙燻黑垢。另鑑定報告書記載初勘現場並未聞有火
災惡臭或煙燻氣味,原因於初勘現場當日為105年12月1日
,已過將近一年之期,且該期間被告戶持續整頓其屋況會
隨之處理消散惡臭及煙燻氣味飄盪,當然會導致初勘現場
並未聞有火災惡臭或煙燻氣味,顯然鑑定單位研究時,未
盡還原考量之責。
4、有關室內各樓層格局之地板或部分牆面,原告書狀均以濃
煙導致煙燻黑垢闡述內容,僅只四樓屋頂用受燒燻黑一詞
,而鑑定報告書卻一直陳述未受燒燻黑,明顯與原告書狀
內容偏題,並且原告提出室內一樓廁所地板煙燻黑垢、二
樓廁所地板煙燻黑垢、室內格局房間地板煙燻黑垢之照片
,鑑定報告書卻指因久未居住使外觀看起來有灰塵,原告
所提出之上開照片日期多數皆為105年1月份,何來因久未
居住情形造成之灰塵、髒汙、細沙成份?鑑定報告書明顯
與實情不相符,鑑定單位未盡還原比對之責。原告提供之
新聞畫面光碟可證實濃煙方向竄入屋內之狀況,而鑑定報
告書內容均為現況初勘觀點鑑定,僅以「直觀照相」判斷
環境之灰塵、髒汙、細沙,初勘日尚無確切方式判定,且
濃煙竄入屋內絕非為灰塵、髒汙、細沙成份,據此影響煙
燻黑垢事實之結論。
5、蚊帳無經其它處理,若所受質疑可將本次鑑定蚊帳之外觀
記錄與照片對應,而平日懸掛在床上蚊帳之室內周遭空氣
本無任何因素產生戴奧辛,雖鑑定單位證明為逐一拆封袋
裝蚊帳,但並未證實是直接拆封後立即進行戴奧辛檢測而
無放置一段時日,倘為放置一段時日方做檢測,則會影響
戴奧辛含量多寡。鑑定分析結論有列入室內環境消毒及清
潔整理之必要,且蚊帳確實含有不可忽略之戴奧辛成份,
以及氣味辨識包含受燒塑膠味,而結論是房屋未達無法出
租之程度,顯然鑑定報告書內容前後矛盾。出租對象一定
是房客,以房客立場並不可能接受需經環境消毒費用36,0
00元及環境清潔費用24,000元後才承租居住,況且若是正
常居家環境之情況,只需盡到例行性打掃作業即可,其報
告書已認列室內需環境消毒、清潔整理、列入施作工程明
細之情形,則屬於非正常屋況才需進行之,因此非未達無
法出租。
6、已受到被告破壞第一現場而需保留為前提下,且於尚未鑑
定程序完成期間,若搬回原住所,必需進行清潔及消毒方
可入住,則此方式即為二度破壞第一現場,因此該期間勢
必無法入住,故非為鑑定報告書記載之無基本不適合居住
。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105年1月1日位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2樓之住處發生火災,嗣於105年1月5日被告住院期間,
原告業已向被告索討鐵捲門維修門片換新3,500元、醫藥
費2,000元、電力配線檢修500元、玻璃更換800元、張貴
琴醫院掛號費500元、訴外人即原告兒子范仁俊中醫看診
治療費190元,合計7,490元,被告業已賠償予原告,且原
告要求被告清洗外牆燻黑部分、頂樓水塔、頂樓鐵皮屋上
隔熱板及一樓門前牆壁,另要求將原為塑膠隔板更換成鐵
製材質隔板2只等,被告皆應原告要求而做修復,然原告
仍一再要求金錢賠償,實不合理。
(二)對於火災鑑識報告認定責任歸屬在被告部分不爭執,原告
主張之損害範圍,大部分僅為煙燻黑垢,可用清洗方式回
復原狀,不須要更新,被告亦承諾幫原告回復原狀,但原
告不願意,臺中市000000000000000○○
○區○○里○○路○○○號,1樓騎樓南側鐵捲門及4樓頂樓
儲藏室烤漆浪板屋頂南側受燒燻黑,南側局部變形,其餘
完好未受燒。另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
判記載,永興路133號東側外觀完好未受燒,1樓騎樓南側
鐵捲門受燒燻黑,車庫、廚房均完好未受燒。2樓及3樓均
完好未受燒。4樓儲藏室烤漆浪板受燒燻黑,南側局部變
形,低處物品擺設良好未受燒等語。
(三)關於原告請求各項損害賠償,茲分述如下:
1、水管及電路系統修繕部分:火災發生並未造成受燒損害,
故不予賠償,頂樓浪板變形是因永興路131號1、2樓火災
造成大量煙囪效應,大量煙往樓上竄升,因永興路131號
頂樓鐵皮屋是密封的,都是被鐵皮包著,整間只有與系爭
房屋頂樓2處塑膠浪板是最不固定的,因大量煙往頂樓眾
集勢必尋找空隙空洞或易於流竄處,氣體壓力效應就推擠
2處塑膠浪板,頂樓的煙並沒有高熱,才會造成塑膠浪板
變形,但並沒有燒焦熔化變形,塑膠浪板如果高溫受熱的
話該塑膠浪板固定的螺絲釘處會因熱熔化而無法固定直接
使浪板掀起或脫落,但2處塑膠浪板還是好好的只是稍微
變形,故水管及電路系統並無損壞或有影響材質。
2、水塔與鐵皮重建部分:水塔燻黑部分已應原告要求清理,
被告並應原告要求水塔要光亮故用砂紙磨亮,系爭房屋頂
樓是開放式,煙不會對水塔滲入,水塔是密封蓋著的,水
塔內部未受煙影響,鐵皮屋頂隔熱板燻黑,業已用蘇打水
清理乾淨,但是原告仍覺得清不乾淨,執意要被告賠錢,
且系爭建物已二、三十年,本已為老舊污黑,要清理回復
如新是不可能的,也非民事回復原狀本意,而煙燻污黑依
一般常態只要用清潔劑即可清理完好,原告卻只要求估價
賠償,不讓被告請清潔公司清潔。
3、煙燻黑垢清潔費用部分:屋外業已清洗完畢,經勘查現場
,騎樓天花板油漆有徹底洗淨上漆,並無脫漆情形發生,
然原告主張帆布上方兩側角鐵部分,原告不願讓被告進入
查看,室內部分原告拒絕讓被告進入查看,故表示應無燻
黑,且經消防人員現場勘查室內1至3樓均完好未受燒,故
不予賠償。
4、外部油漆及內部粉刷部分:外部燻黑處被告業已清洗並油
漆完畢恢復原狀,室內部分完好並未有煙燻黑之情形,故
不予賠償。
5、家用物品不堪使用部分:原告提出之室內照片並未有煙燻
造成損壞,且經消防人員現場勘查室內1至3樓均完好未受
燒,故不予賠償。
6、房租費用部分:被告僅願意給付2日之住宿費用6,000元。
7、天花板更換工程部分:原告提出之室內照片並未有煙燻造
成污黑,且經消防人員現場勘查室內1至3樓均完好未受燒
,故不予賠償。
8、冷氣拆洗清潔費用部分:火災發生時,煙往上竄升,冷氣
設置位置無燻黑痕跡,並無造成冷氣冷排污黑需清洗之必
要,故不予賠償。
9、家用搬運必需品之搬運費用部分:原告所列家用項目並無
任何受有火災造成損壞,且經消防人員現場勘查室內1至3
樓均完好未受燒,且原告並無搬家情形,故不予賠償。
10、室內網路費用部分:對於原告請求三個月網路費830元不
爭執。
11、補習教材費用無法就地開通使用部分:補習教材為函授教
材均附有講義及DVD光碟,無法開通使用係屬個人因素,
並非火災造成,故不予賠償。
(四)事發後被告有去做回復原狀的工作,包括頂樓的清洗清潔
、水塔的刨光、一樓騎樓煙燻部分之清洗及粉刷,上開回
復動作均有經原告同意,原告有要求被告需清理上開部分
,所以被告才去清理。有關室內部分其清潔費、油漆費及
環境消毒等費用被告均不用賠償,因為該部分與火災無關
;有關油漆粉刷之修復費用,其中一樓部分被告願給付8,
000元,四樓烤漆板、屋頂、C型鋼結構油漆粉刷費用23,0
00元被告願意給付。四樓隔熱發泡棉清潔粉刷費16,000元
被告願意給付。有關室內環境消毒其中一至三樓27,000元
被告不願給付,應與火災無關,就四樓9,000元,這部分
被告願意給付5,000元,有關水塔部分,被告願給付3,000
元,其餘不願給付。
(五)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房屋隔壁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號房屋於105年1月1日凌晨四時許發生火災,延
燒至系爭房屋,導致系爭房屋受損,嗣後被告有為部分修
復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估價單、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帳款通知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核對表等件
為證,且被告不爭執,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原
告主張被告應賠償39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
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即為:原告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有無理由?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而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
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而以金錢賠償者,乃係以金錢賠償因未回復
原狀之損害,如能回復原狀且已經回復者,即無逕以金錢
賠償其損害之問題。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
,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此觀民法第213條之規定即明。損害賠償之方法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
,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
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
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所謂回復原狀,即回復損害發生前
之狀態,但不以與損害發生前之狀態同一為限。本件被告
業為原告部分修復或賠償其損害,則原告損害已有部分獲
得填補,然因原告主張被告修復工程施作草率,應以專業
修復為主,然經兩造同意送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
研究所鑑定,依照該所出具之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系爭
鑑定報告書)中後續鑑定條件說明:「參、...在鑑定標
的『建物』本身之狀態上,將直接忽略火災發生前之狀態
,並直接以觀察到之結果作為鑑定標的受到火災影響後所
產生之損傷...」等語,顯見被告雖為部分修復,然鑑定
分析業已衡量前開被告之修復,就被告修復不足部分再為
回復原狀之認定,縱原告主張鑑定單位分析未盡還原考量
之責,然被告所為之修復亦為部分回復原狀,而對於被告
修復不足部分,則再為鑑定補充,如上開說明,所謂回復
原狀,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狀態,但不以與損害發生前之
狀態同一為限,是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三)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調閱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其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中記載「...二、燃燒後
之狀況:(一)勘查各災戶外觀受燒情形:...永興路133
號東側外觀完好未受燒...。(三)勘查永興路133號受燒
情形:1、1樓騎樓南側鐵捲門受燒燻黑,車庫、廚房均完
好未受燒。2、2樓、3樓均完好未受燒。3、4樓儲藏室烤
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以南側較嚴重,南、北兩側烤漆浪板
牆面高處受燒燻黑,南側局部變形,低處物品擺設完好未
受燒。」等語,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且經系爭鑑定報
告書之鑑定分析為:「貳、本案鑑定小組成員於民國105
年12月01日赴現場履勘時,鑑定標的建物內外並無明顯受
燒毀損之情形。參、依據本院現場履勘所得之結果說明如
下:一、鑑定標的1樓:1樓客廳區鐵捲門上方天花板有受
燒燻黑痕跡,其餘多為佈滿灰塵,並無明顯受燒燻黑之痕
跡。二、鑑定標的2樓:2樓臥室天花板靠近壁扇處有土黃
色污漬、客廳右側天花板有土黃色污漬、木質牆面與天花
板銜接處有土黃色污漬、廁所天花板呈現油漆剝落情況,
其餘多為佈滿灰塵,並無明顯受燒燻黑之痕跡。三、鑑定
標的3樓:3樓儲藏室2天花板呈現油漆剝落及裂縫、儲藏
室1左側及右側牆面均有裂縫、天花板呈現油漆剝落現象
,其餘多為佈滿灰塵,並無明顯受燒燻黑之痕跡。四、鑑
定標的4樓:4樓走道天花板有土黃色髒污、兩側空間之屋
頂發泡材有髒污、C型鋼有銹蝕現象、廁所木質天花板有
破損、剝落現象、廁所水泥外牆有黑色髒污、對應廁所上
方之鐵皮屋頂有一處矩形開口,該開口處同樣呈現有髒污
,其餘多為佈滿灰塵,並無明顯受燒燻黑之痕跡。五、白
鐵蓄水塔部分:僅水塔外表拋光不完整,其上則布滿灰塵
,並無明顯受燒燻黑之痕跡。至於該拋光不完整之部份,
經現場確認,應係被告當事人自行對水塔鐵皮進行拋光處
理所致。肆、依據前述之說明可知,本案鑑定標的雖然鄰
近於火災發生住置之隔鄰,然在所造成之實際損害上,由
可觀察之部份而言,可能僅限於不影響結構安全之牆面外
觀被部份地燻黑;則以此程度之影響而言,對於房屋之正
常使用來說並不嚴重,即使以回復原狀之概念為處理標準
,該等灰塵及髒污等污染程度,係可透過環境清潔整理、
室內油漆粉刷及室內環境消毒等處理方式解決...」等語
,顯見系爭房屋1樓之鐵捲門及其上方天花板、4樓儲藏室
烤漆浪板屋頂及水塔部分因本件火災受到損害,其餘皆未
受損甚明,是原告主張系爭房屋2、3樓受損部分,因非本
件火災所造成,自不得向被告請求,合先敘明。
(四)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1、水管及電路系統修繕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
火災造成高溫受熱及導熱效應,產生戴奧辛氣體毒素,且
壁面角浪板免顯高溫受熱足以造成變形之狀態下,且牆面
高處受燒燻黑,並與管路相鄰,據此推定其管線材質亦會
熔出戴奧辛毒素,進而材料本質受影響,降低使用壽命等
語,然依照系爭鑑定報告書分析:「本案鑑定標的建物依
據現場觀察與相關資料對應之結果,應可認定其並未遭受
火災之直接影響(延燒),而受到間接影響(燻黑)之情
況亦並非嚴重...」等語,可見系爭房屋並無遭受火災直
接延燒之影響,且受到燻黑之情況亦非嚴重,顯然系爭房
屋並無遭受高溫受熱之情形,且原告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
明系爭房屋水管及電路系統部分有何變形或材料本質受影
響之情事,是系爭房屋水管及電路系統部分既無受有損害
,原告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則屬無據。
2、水塔與鐵皮重建部分:
⑴水塔部分:依照系爭鑑定報告書之分析:「僅水塔外表拋
光不完整,其上則布滿灰塵,並無明顯受燒燻黑之痕跡。
至於該拋光不完整之部份,經現場確認,應係被告當事人
自行對水塔鐵皮進行拋光處理所致。」、「白鐵蓄水塔仍
堪用,僅外表拋光不完整,由於水塔厚度較薄且經拋光處
理過,其外表凹凸不完整情形甚難修復,則最嚴重之回復
處理則係添購一新的白鐵蓄水塔以為替代,則該添購費用
為新台幣13,000元整。」等語,是依照上開鑑定所述,因
被告處理水塔不當,導致水塔難以修復,故應以新水塔替
代,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水塔費用13,000元,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⑵鐵皮重建部分:
原告主張依照火災證物鑑定報告之現場照片記載「4樓儲
藏室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以南側較嚴重,南、北兩側烤
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燻黑,南側局部變形...」等語,其
「牆面高處受燒燻黑」與「屋頂PU」兩者位置相鄰,且原
告提出之照片亦可證屋頂PU燻黑狀況等語,並酌以系爭鑑
定報告書之分析:「四、鑑定標的4樓:4樓走道天花板有
土黃色髒污、兩側空間之屋頂發泡材有髒污、C型鋼有銹
蝕現象、廁所木質天花板有破損、剝落現象、廁所水泥外
牆有黑色髒污、對應廁所上方之鐵皮屋頂有一處矩形開口
,該開口處同樣呈現有髒污,其餘多為佈滿灰塵,並無明
顯受燒燻黑之痕跡。」及鑑定分析結論為:「...鐵皮部
分因遭系爭火災,其所受之損害僅為外觀髒污,其損害程
度不大...鐵皮之損害修復方式,可以透過環境清潔整理
、室內油漆粉刷及室內環境消毒等三種方式完成。」等語
,顯見系爭房屋鐵皮部分之損害僅為外觀髒污,故鐵皮部
分不須重建,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
3、煙燻黑垢清潔費用部分:
系爭房屋因本件火災所受損之範圍僅為1、4樓部分,業如
前認定,是依照系爭鑑定報告書之分析:「2.清潔費用:
⑴1樓至3樓:每層樓清潔費為新台幣8,000元整...⑵4樓
:由於4樓於進行油漆粉刷前,油漆工人會先進行清潔處
理,因此油漆粉刷項目已包含清潔費,故此處不用另外計
算4樓之清潔費用。」、「三、室內環境消毒:1.1樓至3
樓之室內環境消毒費用為新台幣27,000元整。2.4樓之室
內環境消毒費用為新台幣9,000元整。」,可知系爭房屋1
樓之清潔費用為8,000元,至4樓之清潔費用應以包含在油
漆粉刷費用中,故不另列入,及1樓之室內環境消毒費用
為9,000元(計算式:27,000÷3=9,000)、4樓室內環境
消毒費用9,000元,是原告得請求之煙燻黑垢清潔費用為
26,000元(計算式:8,000+9,000+9,000=26,000)。
4、外部油漆及內部粉刷部分:
系爭房屋因本件火災所受損之範圍僅為1、4樓部分,業如
前認定,關於系爭房屋1樓部分,依照系爭鑑定報告書之
分析:「1樓至3樓:每層樓油漆粉刷費用為新台幣16,000
元整...」,而關於系爭房屋4樓部分,依照系爭鑑定報告
書之分析:「2.油漆粉刷之修復費用:...⑵4樓(頂樓)
:烤漆板、屋頂、C型銅結構油漆粉刷費用為新台幣23,00
0元整(含清潔費)⑶4樓(頂樓):隔熱發泡棉清潔粉刷
費用為新台幣16,000元整。」,可知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
用為55,000元(計算式:16,000+16,000+23,000=55,0
00),自屬有據。
5、家用物品不堪使用部分:
⑴依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記載
「...二、燃燒後之狀況:(三)勘查永興路133號受燒情
形:1、1樓騎樓南側鐵捲門受燒燻黑,車庫、廚房均完好
未受燒。2、2樓、3樓均完好未受燒。3、4樓儲藏室烤漆
浪板屋頂受燒燻黑以南側較嚴重,南、北兩側烤漆浪板牆
面高處受燒燻黑,南側局部變形,低處物品擺設完好未受
燒。」等語,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顯見系爭房屋之家
用物品均為完好未受燒,並無受到損害,原告自不得請求
賠償。
⑵至原告主張家用物品均受戴奧辛可燃性氣體滲透,清洗效
果有限等語,並提出蚊帳為證,惟查,依照系爭鑑定報告
書蚊帳之檢測分析為:「肆、檢測結果說明與資料使用限
制:依據檢測之結果,可知當事人於現場履勘時所交付之
蚊帳,確實含有極為微量之戴奧辛,且該等微量之情況並
不屬於可忽略而因此認定其為不存在者;故而就檢測結果
而言,確實可知該蚊帳上確實含有戴奧辛之成份。然而就
此物件之檢測結果,在採用上仍有以下條件應一併考量:
一、需確認當事人所提供之蚊帳本身並未有戴奧辛之存在
。二、當事人所提供之蚊帳需確認確實係取自鑑定標的建
物所在之現場,且係直接自原放置處取下後並未經過其他
處理。三、蚊帳所量測到之戴奧辛需要能被證明其係受到
火災當天之煙霧煙燻所導致;連帶地,火災本身之煙霧是
否確實含有戴奧辛也同樣地需要被證明。四、蚊帳上所含
之戴奧辛之量體,如係因煙燻而附著在鑑定標的建物之牆
上,則該等附著物實際尚可透過前述之清潔流程將之清除
。依據前述說明,當事人所提供之蚊帳在能確認前述三項
條件之前提下,即可判斷戴奧辛是否為基於火災所產生並
進而影響到鑑定標的建物。但同時,即使確實如此,該等
有毒物質亦同樣可藉由清潔程序予以去除,故而此部份之
結果原則上將不會影響囑託單位囑託鑑定事項之判斷結論
。」等語,顯見原告提供之蚊帳雖確實存有戴奧辛,但無
法證明係因本件火災所附著其上,且戴奧辛亦能以清潔程
序予以去除,是原告上開主張,洵不足採。
6、房租費用部分:
依照系爭鑑定報告書之分析:「...本案鑑定標的雖然鄰
近於火災發生住置之隔鄰,然在所造成之實際損害上,由
可觀察之部份而言,可能僅限於不影響結構安全之牆面外
觀被部份地燻黑;則以此程度之影響而言,對於房屋之正
常使用來說並不嚴重,即使以回復原狀之概念為處理標準
,該等灰塵及髒污等污染程度,係可透過環境清潔整理室
內油漆粉刷及室內環境消毒等處理方式解決,應無明顯影
響而致無法出租之情況...」、「...惟一般房屋如經過燒
損或是嚴重之煙燻,則屋內將殘留受燒與煙燻之異味,此
異味除非經過清理,否則即使經過長時間之未處理,仍會
留有殘餘味道。然本案鑑定小組成員於鑑定期間前往鑑定
標的建物進行履勘時,屋內僅有久未居住且不透風之密閉
空間所產生之氣味,現場並未聞到有關發生火災受燒後產
生之惡臭或煙燻之氣味;搭配現場肉眼觀察可見之外觀狀
態,判斷煙燻情況應不嚴重。」,及於鑑定分析結論中記
載「鑑定標的房屋應未達於無法出租之程度。」等語,顯
見系爭房屋並無達到無法居住而需另尋租屋處居住之程度
,是原告請求自火災發生日即105年1月1日至本件訴訟終
結止,每月20,000元之租金,則屬無據。
7、天花板更換工程部分:
由上開系爭鑑定書可知,系爭房屋之實際損害僅限於不影
響結構安全之牆面外觀部分燻黑,而以回復原狀之概念為
處理標準,該等灰塵及髒污等污染程度,係可透過環境清
潔整理、室內油漆粉刷及室內環境消毒等處理方式解決,
又系爭房屋之2、3樓並無因本件火災而受有損害,另系爭
房屋之1樓及4樓之天花板受損部份,業已經鑑定以油漆及
清潔方法回復原狀,故無天花板更換之必要,是原告此部
分之主張,洵屬無據。
8、冷氣拆洗清潔費用部分:
由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知,系爭房屋內之物僅皆為
完好,並無損壞,而本件火災產生之煙霧是否確實含有戴
奧辛成份,亦有可疑,是冷氣部分,既非本件火災影響範
圍,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火災確實產生戴奧辛氣體
等情,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9、搬運費用部分:
系爭房屋並無達到無法居住之程度,業如前認定,故無搬
遷找尋租屋處之必要,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准許。
10、室內網路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因本件火災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網路,請求被告
賠償3個月網路費用830元等語,經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為真,是原告自得主張被告賠償830元之網路費用。
11、補習教材費用部分:
由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知,系爭房屋內之物僅皆為
完好,並無損壞,亦無達到無法居住之程度,故原告暨仍
得使用系爭房屋,則無不能使用系爭房屋之電腦情事存在
,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830
元(計算式:13,000+26,000+55,000+830=94,830)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
應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就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
就其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