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2,688元本息之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707,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