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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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六一號),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針頭壹支、吸管(含殘渣)貳支、美娜水壹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扣案之針頭壹支、吸管(含殘渣)貳支、美娜水壹瓶係專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已據被告供明在卷,聲請人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