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榮國被告甲○○右列聲請人以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林榮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該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五三八四號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情。惟查,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業因另案被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無逃匿之情事,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