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廖經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春連 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彭火石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如有,請一併陳報約定租金數額。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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