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寶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寶維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張寶維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3、4、5所示部分之三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是本件之定應執行刑,自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五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24個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二罪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3、4、5三罪所定執行刑之刑期總和(即20個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6月22│臺中地檢99│臺灣│99年度中簡│99年10月│臺灣│99年度中簡│99年11月│臺中地檢│││害防制│6月│日│年度毒偵字│臺中│字第3025號│28日│臺中│字第3025號│29日│99年度執│││條例│││第3361號│地方│││地方│││字第1405│││││││法院│││法院│││4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7月19│彰化地檢99│臺灣│100年度簡│100年2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3月│彰化地檢│││害防制│6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字第309號│24日│彰化│字第309號│22日│100年度│││條例│││第2424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1609號│├─┼───┼────┼─────┼─────┼──┼─────┼────┼──┼─────┼────┼────┤│3│藥事法│有期徒刑│99年6月5日│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4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5月│彰化地檢││││4月││0年度偵字│彰化│字第443號│28日│彰化│字第443號│17日│100年度││││││第2256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3160號│├─┼───┼────┼─────┼─────┼──┼─────┼────┼──┼─────┼────┼────┤│4│藥事法│有期徒刑│99年6月5日│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4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5月│彰化地檢││││4月││0年度偵字│彰化│字第443號│28日│彰化│字第443號│17日│100年度││││││第2256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3160號│├─┼───┼────┼─────┼─────┼──┼─────┼────┼──┼─────┼────┼────┤│5│藥事法│有期徒刑│99年6月28│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4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5月│彰化地檢││││4月│日│0年度偵字│彰化│字第443號│28日│彰化│字第443號│17日│100年度││││││第2256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3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