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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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聲請人昱奇環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聲請人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聲請人 賴淑珠
沈宛昀 沈尚昱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聲請人 涂美華
黃中安 沈聰進 洪秋子 黃中義 林敬俊 紀金懷 紀明哲 紀庚佑 紀品仰紀品任上列18位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相對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福年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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