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品睿 (原名 蘇文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二、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三、請說明目前是否仍繼續履行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之清償條件?如已毀諾,請說明毀諾前是否曾告知最大債權銀行履行困難及申請變更還款條件?另聲請人主張95年8月協商當時任職於統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司機,月薪約43,500元,然於95年10月因送貨路線調整,致每月薪資收入減少約萬餘元,而無力繼續繳納協商款項云云。惟據聲請人提出國稅局97年度至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每年平均月收入均逾42,000元,102年度平均月收入更高達48,380元,足認聲請人薪資減少僅係短期,應不足影響聲請人之還款能力,故請說明究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四、經查,聲請人於97年度至102年度任職統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平均月收入均逾42,000元,且102年度平均每月收入已達48,380元,故請說明為何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致遭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需另覓薪資不到一半之工作?又聲請人自97年度起至102年度止,其每月薪資收入扣除自行陳報之每月支出10,908元後,長達6年期間,每月至少尚有3萬餘元之餘額,是否仍繼續履行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之清償條件?如否,為何名下財產並未增加?
五、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3,761,295元,且無須負擔扶養義務,負擔非重,故請說明毀諾後是否曾向債權人申請個別一致性協商?如有,應陳報協商結果及不成立之原因;如無,請逕向債權人聲請,並陳報個人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