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律谷
廖敏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廖淑敏廖淑惠廖淑英 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及94年台抗字第146號裁判可參),本件原告起訴時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14,565,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241,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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